我国法律规定,所有的民用建筑都要在建设过程中同时建设人防地下室,如果由于外界条件不允许的话,比如说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建设人防地下室的,一定要经过人防办的批准才可以;经过批准不在当地修建的话,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向人防部门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办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一、人防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是国家和省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及县城新建民用建筑,具体包括:
  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不包括厂房及构筑物。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不包括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城市近郊区、规划控制区和除县级政府所在城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 
  二、人防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人防地下室:
  1、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2、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人防地下室;
  3、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应当修建人防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人防地下室的,经权限部门批准后,按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1、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人防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2、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3、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4、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四、人防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省以下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应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市,用于省、市人防重点建设项目补助,具体上缴比例为:县级上缴省级3%,上缴市级2%;市级(含区)上缴省级5%。
  五、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费前必须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